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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5日 星期二

美國國民護照,全世界130個國家免簽證



台灣割讓區美國國民護照
  http://taiwancivilgovernment.ning.com/forum/topics/formosa-cession-usa-hu-zhao

流亡政府永遠不可能就地合法,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非法佔領台灣 ,這就是台灣地位的真相

美國國民護照全世界130個國家免簽證

流亡政府中華民國護照全世界40幾個國家免簽證   (即使從2011年1月10日加上歐盟也只有80幾個國家,但進入美國一樣必須要簽證,而且美國USMG即將取代流亡政府管理台灣,時間最快將在2011年5月內湖AIT落成後,美國將會接收流亡政府的海關,並逐步交給台灣民政府管理,屆時流亡政府中華民國的護照將會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世界只有10幾個國家免簽證

聰明的本土台灣人,請問你要選擇哪一本呢?

免簽證國家數  美國護照世界第一 



Finland 芬蘭 130 

1 Denmark 丹麥130 

1 United States 美國 130 

2 Ireland 愛爾蘭 129 

2 Sweden 瑞典 129 

2 Germany 德國 129 

3 United Kingdom 英國 128 

3 Italy 意大利 128 

3 France 法國 128 

3 Japan 日本 128 

4 Spain 西班牙 127 

4 Norway 挪威 127 

4 Switzerland 瑞士 127 

4 Belgium 比利時 127 

5 Netherlands 荷蘭 126 

6 Luxembourg 盧森堡 125 

6 Austria 奧地利 125 

6 Canada 加拿大 125 

6 New Zealand 新西蘭 125 

7 Portugal 葡萄牙 123 

8 Singapore 新加坡 122 

9 Malaysia 馬來西亞 120 

9 Iceland 冰島 120 

9 Greece 希腊 120 

9 Australia 澳大利亞 120 

10 Liechtenstein 列支敦士登 116 

11 Korea, Republic of 韓國 115 

13 Hong Kong 香港 110 

14 Chile 智利 109 

18 Israel 以色列 104 

19 Hungary 匈牙利 101 

19 Argentina 阿根廷 101 

20 Brazil 巴西 99 

21 Mexico 墨西哥 98 

28 Croatia 克羅地亞 84 

34 Romania 羅馬尼亞 73 

37 South Africa 南非 65 

40 St. Kitts & Nevis 62 

46 Dominica 多米尼加 52 

46 Turkey 土耳其 52 

55 Taiwan 台灣 42 

62 United Arab Emirates 阿聯酋 35 

62 Russian Federation 俄羅斯 35 

64 Serbia and Montenegro 塞爾維亞馬其頓 32 

65 Saudi Arabia 沙特阿拉伯 31 

67 Thailand 泰國 29 

71 India 印度 25 

71 Bosnia and Herzegowina 波黑 25 

72 Egypt 埃及 24 

75 Jordan 約旦 21 

78 China 中國 18 

78 Korea, Dem People\'s Republic朝鮮 18 

79 Pakistan 巴基斯坦 17 

81 Iraq 伊拉克 15 

82 Iran 伊朗 14 

83 Afghanistan 阿富汗 12 

101103台灣民政府公告

本土台灣人的國籍認定 (未來申請台灣割讓區美國國民護照的條件) 2008年拿到第一批國民護照的台灣人,未來可能視情況更換為新的晶片護照.


台灣民政府已經在台灣開始運作,有關台灣住民(inhabitants of Taiwan)國籍之法理認定,將會依照本公告之說明做判定,公佈如下:

A. 具正式(formal)中華民國國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在法理上會被定位為「中國人」。

B. 具非正式(informal)中華民國國籍之本土台灣人(people of Taiwan),在法理上會被定位為「無國籍人」。

C. 法理無國籍之台灣人和法理中國籍之中國人,因婚姻關所致之「身份改變」及「後代子嗣」,國籍判定會依據以下規定:

1.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所公佈之「世界人權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Article 15-1: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a nationality. 依第十五條第一項:每一個人有擁有一個國籍之權利。

2. 2006年1月27日修正之中華民國國籍法:

a. 依第二條第一項: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b. 依第四條第一項: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者,得申請歸化中華民國。

3. 1980年9月10日通過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a.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b. 第四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c. 第五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
d. 第七條第一項: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為中國人的近親屬者,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根據法理規定,台灣地位依正常化程序而達最終地位前,法理無國籍之本土台灣人和包括「中國(PRC/ROC)」等任何外籍配偶之婚姻關係,將會涉及其本人及子女身份之法理定位。如有在意法理身份者,選擇婚姻對象時請三思而後行。

 國籍判別是純屬法理範疇而非一廂情願以自我認定. 台灣最終地位之決定, 除可提供法理無國籍台灣人正式國籍外, 也可提供有外籍配偶之本土台灣人依世界人權宣言Article 15-2:
No one shall be arbitrarily deprived of his nationality nor denied the right to change his nationality.
沒有人可以被任意剝奪其國籍或被拒絕改變其國籍之權利, 在"自願(voluntary), 意願(intentional), 及合法(legal)"之原則下另一個國籍選項.


基於以上之國籍判別架構,台灣地位正常化之過渡期間,美軍政府復始,中國殖
民政權在台灣勢必崩解,暫時將會衍生「雙政府制Dual Governments」


1. 中國流亡政府在台灣

台灣達最終地位前,有責任暫時在台灣儘速處理結束流亡之善後事務,並照顧及管理依世界人權宣言及中國(ROC/PRC)國籍法所規定之中國人。

2.當今的台灣民政府

台灣達最終地位前,主要佔領權國美國在萬國公法架構內,終止中國佔領政權之代理佔領後,依戰爭法應設立接替中國佔領政權移之「權宜機構(instrumentality)」,有責任照顧及管理法理無國籍之本土台灣人,以及中國人除外之外籍住民。

美國在台協會(AIT)台北辦事處處長William Stanton(司徒文)於2010年10月28日,接受聯合報記者專訪時表示:「The truth is that we want you in.」,美國一方面希望台灣能享赴美免簽證,一方面希望台灣能達到符合赴美免簽證的條件,但是,真相是由於流亡中國人因素,本土台灣人混雜了外國人(中國人),致使由中國殖民政權治理下之「政治台灣人」,沒有資格接受所核發之中華民國護照,然而,持中華民國護照者不能獲得赴美免簽證。

未來由台灣民政府治理下之「法理台灣人」,會核發「美軍政府」台灣護照之旅行證件(Travel Document),不存在任何中國人因素,毫無疑問,完全能達到符合赴美免簽證條件。


國安參謀聯席會議執行長 林 志昇
20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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